相关文章
友情链接

...发改委罚款“销售额1%” - 水泥人网--水泥行业最全的信息资讯 ...

【】日前,广东省发改委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(粤发改价监处〔2018〕5号),责令惠州惠城区新荣河砂开采经营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;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%即人民币293,103.61元罚款。

  决定书表述称,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7日致当事人《关于协商东江惠州河砂销售价格的函》(惠市东江河砂〔2015〕31号),建议当事人将与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潭头砂场(销售价格75元/ m³)相邻的新荣砂场的河砂销售价格设置为67元/m³。

  根据2015年12月7日当事人上报给惠城区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《调整河砂销售价格的报告》,当事人按照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的调价建议调整了价格,调价之后当事人全标段河砂销售平均价格达到67元/m³。

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

(粤发改价监处〔2018〕5号)

  行政相对人名称:惠州惠城区新荣河砂开采经营有限公司

  处罚类别1:停止违法行为

  处罚类别2:罚款

  处罚事由:当事人和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协同调整河砂价格,达成和实施价格垄断协议,固定和变相固定河砂销售价格的行为,限制了惠州河砂市场的充分竞争,提高了价格水平,损害了河砂需求方的正当利益,违反了《反垄断法》第十三条“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:(一)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”,及《反价格垄断规定》第十七条“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:(一)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(以下统称商品)的价格水平”相关规定。

  处罚依据:依据《反垄断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“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,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,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”、第四十九条“对本法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,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,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、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”、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二条第(三)项“《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,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%且不低于最低数额”、第十六条“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”规定。

  处罚结果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;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%即人民币293,103.61元罚款。

  法人代表姓名:郑国通

  处罚决定日期:2018-08-14

  处罚机关: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  处置决定原文如下:

▲点击图片放大浏览